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10〕284号)文件精神,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要以政府指导价为参考,严禁压价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实现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
1.积极促进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
加大推动行业重组力度,打造品牌会计师事务所。鼓励和扶持执业质量优良、治理机制科学、发展势头良好的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市场规则和平等互利、公平自愿原则,采取多种科学有效的形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实质统一,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推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转型升级,加速向高端业务发展。
2.重点扶持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并稳步扩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鼓励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成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分所,提高为市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人才、品牌、规模、技术标准、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或综合服务。从事新型服务业务规模大、增长快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享受政府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3.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突出服务特色,做精做专,在规范运作、严格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创新发展模式、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挖掘市场需求,深化专项领域服务,成为面向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提供优质服务的主体力量。
支持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为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农村服务,扩大代理记账、税务代理、个人理财、社区事业等服务领域,积极承办新农村建设中村级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合伙人(股东)之间、合伙人(股东)与员工之间关系,加强法制教育、诚信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观念和整体素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