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药品交易所已于2010年12月29日开业运行,循环系统类药品已实现上线交易。为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上线交易安排
重庆药品交易所要在2011年2月25日前实现抗生素类药品上线交易,3月31日前实现全部非基本药物上线交易、启动低值医用耗材、常规器械、基础设备上线交易,6月30日前实现全部低值医用耗材、常规器械、基础设备上线交易。全市范围内的区县(自治县)级及其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医院(编制床位100张以上)、高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上述时间安排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不得通过其他途径采购。鼓励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采购。
二、严格执行有关制度
进入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采购的区县(自治县)级及其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医院(编制床位100张以上)、高校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双控”制度,确保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价格不高于重庆药品交易所的挂牌价格和本单位以前的实际采购价格;要严格执行收货确认制度,在收到采购配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后48小时内必须通过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平台进行收货确认,不得无故延迟收货确认影响交收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限时结算制度,在收货确认后60天内必须支付货款。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市政府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工作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范围。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重庆药品交易所的监督管理。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价格数据库,健全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重点环节监测,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切实加强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负责做好区县(自治县)级及其以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医院(编制床位100张以上)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市教委负责做好高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