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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发电企业要切实履行电煤采购主体责任,按照2011年电煤供应任务安排,积极主动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供煤企业沟通、协商,认真签订并积极落实电煤购销合同;要加强资金调度,加快煤款结算,公平、公正开展煤炭采制化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观点,适应市场变化,积极主动衔接煤炭资源,加大市外煤采购力度,在稳定川、黔煤炭采购量的同时,重点拓展“北煤入渝”。各发电企业和市能投集团务必“抓提前,争主动”,不折不扣完成储煤任务,力争全市煤炭储备达到300万吨。其中:由市能投集团负责市级储煤常态达到100万吨;发电企业储煤不得低于150万吨(一个月的用煤量),八大主力发电企业电煤储备在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170万吨,11月30日达到200万吨,同时,重庆钢铁集团、川维厂、玖龙纸业等重点用煤企业储煤60万吨。
  (四)市电力公司要结合电力电煤供应情况和节能减排要求,科学合理安排电力负荷,充分发挥电网调度职能,积极落实外购电任务,确保高峰期用电需求,对合同执行好、积极购煤、存煤好的发电企业,优先安排发电量。市经济信息委要根据来煤、来水和电网运行情况制订用电计划方案,确保电网稳定运行,确保电煤合理库存。
  三、规范购销关系,督促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
  (一)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加强协调,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按《分解方案》确定的供应任务,协商完成电煤合同签订工作。煤炭供需双方要在立足长远并考虑双方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煤炭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认真执行电煤“按质计价、优质优价”原则,当价格出现较大分歧和异常波动时,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要及时采取适当调控措施。
  (二)煤炭供应保障工作要以确保市内电煤和重点企业用煤需求为基础,引导资源配置向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倾斜,向节能减排成效突出的企业倾斜,向签订长期、大宗合同的企业倾斜,向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
  (三)鼓励煤电企业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合同签订按照“细化当年、引导3年、鼓励5年”的原则。
  四、保证电煤运输畅通,强化运力调控
  (一)煤炭运输工作要积极遵循“先电煤、先重点、先市内、先合同煤”的原则。
  (二)对按期签订合同的企业,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协调公路、铁路、港航等运输部门优先安排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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