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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880号)精神,结合我市电煤供需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1年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全市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提速,我市煤炭供应面临需求增加、产量不足和外购困难等问题,缺口逐年增大,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供应形势十分紧张。预计2011年全市产煤4300万吨,同比持平,用煤需求超过5500万吨,增长10%以上。其中,电煤需求1900万吨,主力发电企业需求1700万吨,增长11%,市级存煤100万吨,市内可供电煤1100万吨,需外购900万吨,供需矛盾突出。电煤供需平衡情况将直接关系2011年全市电网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煤炭特别是电煤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当前及全年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
  二、强化综合调控,切实保障电煤稳定供给
  (一)2011年电煤供需总量以《2011年市内电煤供应任务分解方案》为基础,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订全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资金保障、运力调控和考核检查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能投集团以及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完成必保量,建立市内电煤供应保障责任制,抓好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电煤保障的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积极为煤炭生产和电煤运输创造条件,努力形成保障合力。
  (二)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电煤保障、重要物资储备工作的研究部署,按照“保量”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督促煤矿正常生产,鼓励各煤矿企业节假日期间坚持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增加煤炭产量。强化主动服务,推动煤矿整合和技改,尽快帮助符合条件的煤矿完善相关手续,加快验收,尽快投产、达产。协调供需双方签订电煤购销合同,严格按合同和计划组织电煤供应,确保市内电煤供应和储备任务,并保证电煤质量,不得掺杂使假,囤积居奇,漫天要价。
  (三)市能投集团要充分发挥供应主渠道作用,确保质量,提高产能,增加供应,主动与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营造互惠双赢的市场环境,着力完成全年600万吨电煤供应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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