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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示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申报、组织实施和管理;市(州)负责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汇总并报省备案,指导示范县(市、区)示范项目实施。

  第七条 示范项目主要支持以下内容: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

  (三)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污染治理与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八条 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应结合示范项目所在地特点,因地制宜,选取适宜的整治模式和技术,指导示范项目申报,保障示范项目申报的质量。

  第九条 市(州)环境保护局和财政局按照以下原则分别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一)项目合规。申报示范项目的内容和申请资金支持范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示范项目申报规定的要求,不得超范围申报。

  (二)技术可行。申报示范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针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在优先开展污染物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的技术模式。

  (三)资金筹措合理。示范项目投资概算、估算有据可查,地方资金配套方案符合《责任状》的要求,落实有保障。

  (四)基础资料准确。申报连片整治村庄的人口、面积、环境现状等情况属实,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识别准确。

  (五)条件成熟。示范项目所在地已经建成了较好的基础设施,可统筹整合其他涉农项目资金,各级政府积极性高,群众自主性强。

  (六)目标可达。通过示范项目的实施可以实现《责任状》的环境及管理目标,各类环保设施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条 市级环保局将批复后的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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