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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环发[2011]5号)


有关市(州)、直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形成示范效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推动我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出成果、出经验、出特色、出亮点,根据《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与示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中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

  第三条 示范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坚持“省级引导、市(州)推动、县(市、区)组织实施”,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资源、逐步深化,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示范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整合涉农资金;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 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按照《湖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建规[2010]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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