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工作重点;
(四)申请项目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条 申请公益金项目需上报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函。申请函应说明项目总投资额,拟利用公益金金额,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用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具体包括:
(一) 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二) 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三) 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省财政厅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凡确定纳入资助的项目,应当如期完成,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五章 公益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项目、设施、设备、及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应按民政部门、体育部门和其他部门划分,分别以“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和“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的标识在显著地方明示。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4月底前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提交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彩票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彩票公益金,不得拒缴、拖欠、截留、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彩票公益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