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体育扶贫工程,主要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支出。
第十四条 集中统筹的彩票专项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维护;
(二)贫困地区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和设施建设;
(三)社会慈善事业;
(四)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章 公益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公益金根据当年筹集、次年使用、专款专用、余额结转的原则,按照项目实行专项管理,不得切块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彩票公益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项目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做好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用于民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彩票公益金纳入部门基金预算,并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按以下程序管理和使用:
(一) 省财政厅每年按规定比例核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预算规模,民政和体育部门按照规定的使用方向以及要求申报项目,申报的项目要编入项目库,年度确定的项目,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照规定的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执行;
(二) 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年度社会福利、体育和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收支预算,负责拨付资金和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民政、体育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于其他专项公益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 拟申请使用彩票公益金的部门或单位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提交彩票公益金项目申请报告,经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重大项目报省政府审批。
(二) 经省政府或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向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批复项目预算,并纳入部门基金预算或省级补助州、地、市支出预算,按预算管理规定下达。
(三)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公益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方向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