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上缴省级财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省级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彩票公益金足额缴入省级财政国库,同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送省财政厅备查。
第八条 省财政厅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应缴本级财政的公益金的清算和征缴工作。
第九条 上缴省级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在省民政厅、省体育局和专项公益金之间,具体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 福利彩票公益金纳入省民政厅基金预算85%,专项公益金15%。
(二) 体育彩票公益金纳入省体育局基金预算85%,专项公益金15%。
(三) 省民政厅和省体育局用于安排社会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
项目中助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本部门使用公益金总额的10%;专项公益金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主要安排用于福利和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条 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彩票公益金和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和安排使用。
第三章 公益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使用计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 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其他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优先资助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社会公益事业;
(二)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设施维修和更新改造;
(三) 社会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有特殊困难的人群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三条 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主要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主要用于国际、全国和我省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三)新建和维修体育设施,主要用于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新建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