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青海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彩票公益金筹集、分配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彩票公益金监督机制,根据《
彩票管理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彩票公益金是指从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留归我省使用,专项用于全省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彩票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一般预算。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全省彩票公益金,汇总编制彩票公益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审定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办理彩票公益金拨付手续、监督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彩票公益金年度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分配
第五条 彩票公益金包括:
(一) 按规定比例从彩票销售收入中提取的彩票公益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
(二) 上级财政拨入的彩票公益金;
(三) 逾期未兑奖的奖金;
(四) 按规定应纳入彩票公益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驻青海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