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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首批江苏特聘教授聘任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2.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实验室及仪器设备条件、科研配套经费、工作助手、办公条件、生活条件等。
  3.为乙方提供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目标及任务所需要的校内相关政策。
  (三)乙方权利
  1.三年聘期内乙方享受《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的奖金和科研经费,以及甲方按国家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其他待遇。
  2.乙方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3.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其应尽义务时,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四)乙方义务
  1.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试行)》等文件;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2.聘期内保证全职全时在甲方特聘教授岗位上工作。(注:对经省教育厅同意的特殊人才、特殊情况,请注明聘期内保证每年 个月在甲方特聘教授岗位上工作。)
  3.全面履行特聘教授岗位职责,完成特聘教授岗位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接受甲方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4.乙方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须同时署乙方及甲方名(即必须同时署作者及作者单位,作者单位只能署甲方名)。
  第四条 考核
  1.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于每个整年时进行。考核时,乙方须向学校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甲方根据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乙方如年度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提出警告和整改措施。
  2.3年聘期结束时,省教育厅组织聘期届满考核,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江苏特聘教授予以表彰。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聘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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