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含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一产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50万元,其他专业应不低于100万元,文化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可适应降低标准。
(四)具有开设专业所必需的稳定的教师队伍(含教学辅助人员和相关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师资结构合理,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专任教师应不低于4人。
第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查、备案新设专业时,应对照地方专业建设规划,指导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建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技能型专业和方向,重点建设与学校分类属性相一致的专业和方向,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优化专业结构,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的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开展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科学完整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课程、教学专家进行论证;
(三)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
《目录》内专业,应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报送材料包括:人才需求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性教学计划,专家论证及相关部门意见等。开设
《目录》外专业,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