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教职〔2011〕2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我厅根据《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提高,根据《教育部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就业创业和终身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优化已有专业,新设紧缺专业,调整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全省和各地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支持和引导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
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为基本依据,自主开设、调整和停办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