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爱卫会关于确认武汉市等23个城市(区)为湖北省卫生城市(区)的决定
(鄂爱卫会[2011]5号)
根据《
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及《2010年度湖北省卫生城市(区)复查方案》的要求,省爱卫会组织省住建、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对武汉市等7个已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地级市)和丹江口市等16个已命名省级卫生城市(区)(县级),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资料审核、暗访及明查,认为上述23个城市(区)达到《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的基本要求,经研究决定:
一、确认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仙桃市、潜江市、丹江口市、石首市、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老河口市、枣阳市、钟祥市共15个城市为湖北省卫生城市。
二、确认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武昌区、武汉市硚口区、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市汉阳区、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市黄陂区等8个区为湖北省卫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