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责任区建设
落实已经明确的各级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印发《江苏省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省督学工作考核办法》,并开展相应考核工作,公布结果,表彰奖励先进。健全各级责任区网络体系,明确各级督学的联系区域和学校,真正实现督导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的区域、学校全覆盖。明确各级责任区对督导对象在受督后整改情况的全程监督责任,确保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召开督学责任区建设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经验,深化实践,进一步提高督学责任区工作的层次和水平。
五、机构和队伍建设
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机构建设标准》,推动各级督导机构建设,适应教育督导工作领域开拓、水平提高的需要。召开2011年全省教育督导工作会议暨督导机构负责人培训会,总结交流经验,听取专家讲座,开展现场督学,部署新年工作。研制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多形式、多途径、分层次的督学培训制度,促进各级督学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依据《江苏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做好省督学和督导团专家的增补、退出、服务等工作。
六、行政执法与监督
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教法〔2008〕4号)精神,执行已经明确的厅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依法行政责任制度。在已经实施和将要实施的各项督导工作中,强化对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依法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中等及以下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研制、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督导检查标准》及其相应的督导检查办法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省高校依法治校工作常态督导检查。依托厅各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等方面的力量,做好严重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
七、理论研究
依据业已印发的有关加强教育督导理论研究的文件精神,制定印发《江苏省教育督导机构研究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级督导机构研究工作的考核,公布结果,表彰奖励先进。认真抓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指标体系》课题研究的过程管理,确保每个阶段研究任务的高质量完成,及时做好成果的转化运用工作。由省教科院发布2011年江苏教育督导课题目录,全面推进督导理论研究。支持、指导扬州市政府督导室《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参与式督导模式》课题的研究工作,及时推广研究成果,推进督导模式转型,提升督导工作层次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