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水质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七)二次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八)二次供水单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资料齐全。
六、食品安全
(一)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3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资料齐全。
(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有效证照,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五)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及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六)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七)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没有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八)城市实现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