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六)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和《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亮证经营;有活禽、水产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活禽市场应实行每日清洗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七)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施工单位应当对务工人员开展预防接种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防治知识宣传。
(八)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园绿地面积≥7.5平方米。城区街道有花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有适量的绿化美化景点。
(九)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一)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
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
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
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