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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的通知
(鄂爱卫会[2010]11号)


各市、州、县爱卫会:
  为了加强我省省级卫生城市的管理,省爱卫会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制订了《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湖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能够组织、协调委员部门完成各项爱国卫生工作任务。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五)全市有贯彻《条例》的意见及爱国卫生管理的规定。

  (六)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投诉渠道畅通,群众反映问题解决和答复率≥8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85%。

  二、健康教育

  (一)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达到《湖北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范》要求。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90%和7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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