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发展制度。
消除城镇之间、城乡之间要素流动体制障碍,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打破城乡分割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初步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城乡关系。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财税、土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制度,加快城镇住房、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配套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建立全省城镇化发展综合协调互动机制,在统筹规划、实施进程、利益协调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区划改革。
(二)稳步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坚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在充分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逐步转化为城镇居民。优先解决大中城市周边本地农民工、举家迁徙农民工和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加强和改进城市人口管理,大城市要根据实际放宽农民工和其他外来人口落户条件,放开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户籍限制。稳步推动土地、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制定有利于农民工转化为城镇居民的政策支持体系。选择不同类型城镇开展试点,研究制定不同区域、不同城市农民工落户最低准入条件。鼓励各地制定公开、透明和更为宽松的落户政策。
(三)切实提高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
逐步改善提高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加强权益保护。加强农民工权益维护,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制度建设。以公办中小学校为主,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多渠道多形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住房保障体系。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增加对农民工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解决就业困难。扶持农民工返乡就业。
四、创建“三优”文明城市
(一)创建优美环境。
提高城市规划和建设水平,重点抓好城市的硬化、绿化、净化、美化,营造碧水蓝天、青山绿地的宜居城市环境。彰显滨水、临山的龙江城市特质,建设绿色廊道,增加公共绿地面积,打造园林绿化精品,完善城市绿化功能。东部地区重点打造国家山水园林城市,西部地区重点打造国家园林城市,北部地区重点打造国家森林城市,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人在绿中”的生态景观。加强污水、垃圾日常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抓好裸露地面硬化绿化,搞好城市保洁管理,创造干净整洁城市环境。加快城市旧楼整理,街路升级改造,建筑景观亮化,提升城市品位形象。
(二)创建优良秩序。
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整治违法违章建筑、户外广告、临街管线,规范建筑秩序。合理布局市场网点,清理非法违规临街占道经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机动车辆运营管理,倡导文明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秩序。整合城市信息资源,建立智能管理系统,打造城市管理网络平台,推行数字化管理。
(三)创建优质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抓好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窗口建设,引导窗口服务部门健全服务规章,改进服务方式,建立社会监督和考评体系,全面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提高全社会文明素质,努力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树立诚信龙江、文明龙江、礼仪龙江、时尚龙江新形象。
专栏23 创建“三优”文明城市工程
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合理规划设计城市绿化空间,提高绿化覆盖率。
2.建设滨水城市:着力将哈尔滨打造成万顷松江湿地、百里生态长廊、北国滨水名城;将佳木斯打造成为百万人口、100平方公里,宜居宜业,现代滨江城市。
3.整治城乡生活环境:切实抓好城镇周围、铁路沿线等重点部位垃圾处理,开展窗口行业优质服务活动。
第十三章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树立空间均衡理念,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调整和完善空间开发结构,加快形成结构合理、功能清晰、优势互补、协调有致的空间发展新格局。
一、重点开发区域
全省重点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和省级重点开发区域,是全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支撑区。
(一)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
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主要是哈大齐地区和牡绥地区的部分区域,是全国重要的能源、石化、医药和重型装备制造基地,区域性的农产品加工和生物产业基地,东北地区陆路对外开放重要门户。发展方向是强化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产业集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建设技术先进、结构优化、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新型产业基地。发挥生态优势和资源优势,建设绿色特色农产品生产及加工基地,推动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农副产品综合利用水平。加强松花江、嫩江、绥芬河流域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开展松嫩平原湿地修复,加快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防治丘陵黑土地区水土流失。
(二)省级重点开发区域。
省级重点开发区域主要是东部煤电化基地城市群和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部分市(县)建成区、城关镇和重点开发区园区所在乡镇,是全省重要的能源、电力和煤化工基地,区域性的农产品加工和生物产业基地,东北对外开放的重要地区和物流基地,重要的绿色特色农产品生产及加工基地。发展方向是建设煤电化产业基地,加强煤炭资源接续能力建设,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煤炭资源,增强煤化工产业的集聚能力和竞争力,积极发展新材料、冶金、装备制造、生物等替代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强化节能减排,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加快封山育林和植树造林步伐,搞好水土流失治理,开展三江平原湿地保护和修复。
二、限制开发区域
(一)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
国家级农产品主产区主要位于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松嫩平原和三江平原,是以提供农产品为主,保障农产品供给安全的重要区域,是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畜牧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深加工区、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保护耕地,集约开发,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显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产业化水平、物资装备水平、支撑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大力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安全的现代化大农业,重点建设水稻产业带、专用玉米产业带、大豆产业带、畜牧产品产业带和马铃薯产业带。积极推进农业规模化水平,发展农产品深加工,拓展农村就业和增收空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二)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
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主要是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和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以提供生态产品为主,是保障生态安全的主体区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示范区。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和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修复,禁止非保护性采伐,力争全面停止主伐,植树造林,涵养水源,保护野生动植物;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范围内,适度开发林木和水资源,科学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以生态旅游、特色种养殖、绿色食品加工、北药开发、清洁能源等为主的接续和替代产业,形成生态主导型产业格局;合理分布农业人口,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要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滥采,保持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物种和种群的平衡,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扩大保护范围,降低城市建设强度,改善湿地环境。
三、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划定的蓄泄洪区等点状分布区域,是保护自然文化资源的重要区域,是珍稀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地和重要迁徙地,是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的区域,是基本农田、重要水源地和重要蓄泄洪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
四、实施分类区域政策
(一)财政政策。
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继续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在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中增加森林面积等生态因素和保护生态环境支出因素,加大对国家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增强限制开发区域基层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落实各项民生政策的能力。建立健全有利于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奖惩机制。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自然保护区的投入力度,明确各级政府责任,构建自然保护区稳定投入机制。
(二)投资政策。
按主体功能区安排的投资主要用于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加强其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按领域安排的投资要符合各类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逐步加大政府投资用于农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积极利用金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商业银行按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区域信贷投向,鼓励向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限制开发区域项目提供贷款。鼓励重点开发区域投资高端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三)产业政策。
制定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不同的占地、耗能、耗水和排放等标准。建立产业退出和转移机制,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发展方向的产业建立畅通的退出和转移机制。
(四)土地政策。
推进农用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整治,严格耕地和生态用地保护。重点开发区域积极推进农用地整理,加强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建设,保护好水系、林网等生态用地以及保留城市间开敞的绿色空间。限制开发区域重点完善林地、草地权属,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构建耕地、林草、水系、绿化带等生态走廊,加强各生态用地之间的有机联系。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增量控制。
(五)人口政策。
重点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入政策,增强人口集聚和吸纳能力,破除限制人口转移的制度障碍,鼓励外来人口迁入和定居,将有稳定就业或住所的流动人口逐步实现本地化。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实施积极的人口迁出政策,切实加强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的能力,鼓励人口到重点开发区域就业或定居。
第十四章 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
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实施保障和改善人民生活工程,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入手,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把就业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位置,实行就业优先发展战略。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积极拓宽就业领域,促进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扩大就业规模。调整就业结构,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继续实施税费减免、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促进就业的财税措施,扩大政策覆盖范围。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措施,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双失业职工和4050人员等群体实现稳定就业。
(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完善就业指导、金融服务、企业孵化等政策措施,引导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向服务外包业、精深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等中高端领域集中。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鼓励复员军人、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强化特别职业培训。实施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功能一体化工程,建设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到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体系。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积极发挥工会和行业组织作用,促进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全面推行劳动合同,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完善劳动保护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劳动调解仲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调整优化收入分配格局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一)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增加城乡居民劳动报酬,完善有利于提高劳动报酬的职工工资制度,使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同步。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企业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积极推行非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着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形成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二)落实税收调节政策。
落实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基金,严格控制新增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落实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政府监管,加快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统筹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关系,逐步缩小地区间、行业间、群体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深入治理商业贿赂,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清理和规范工资外津贴补贴、非货币性福利等。健全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收入分配的统计监测和政策评估。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一)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扩大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覆盖面,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与监督管理,提高统筹层次、基金支撑能力和待遇水平,形成全覆盖、保基本、能贯通、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强化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加强社会保障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及标准化建设。实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遗留问题。
(二)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居民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建立居民家庭收入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逐步拓展社会福利保障范围,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坚持家庭、社区和福利机构相结合,逐步健全社会福利服务体系,推动社会福利服务社会化。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力争达到70%。
(三)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经济资源、卫生健康、社会保障、法律保护和参与环境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平等享有受教育、卫生健康、社会福利保障服务、生存环境与法律保护的权利。建立完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提升儿童福利水平。
(四)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加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逐步提高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大力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生产扶助力度。实施重点康复、托养工程和“阳光家园”计划,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
四、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统筹
解决人口问题,完善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健全人口综合决策与统筹协调机制和监测体系,立足家庭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推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长期均衡发展,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
(一)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建立人口安全预警机制,实施边境人口安全工程。全面推进“惠家工程”,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覆盖面。建设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
(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研究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加快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为主体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公办机构为示范、民办机构为骨干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加快老龄服务专业化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积极发展养老事业。开展“爱心护理工程”试点和示范工作,实现县(市、区)老年人综合性社会服务设施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