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行业带头作用,深入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
为推动我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发挥行业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创建无烟单位。省爱卫办决定对各市州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暗访,暗访工作由省爱卫办组织专班进行,暗访期间不与暗访对象见面,暗访结果将以信息公开的方式通报全省。各市州爱卫办应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暗访。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控制吸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省爱卫会决定在全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全省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病房、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至2011年底,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三、其它限制吸烟的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四、禁止吸烟场所划定的室外吸烟区,应当设置醒目的健康警语和标识。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室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