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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爱卫会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


  四、发挥行业带头作用,深入推进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

  为推动我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发挥行业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积极创建无烟单位。省爱卫办决定对各市州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暗访,暗访工作由省爱卫办组织专班进行,暗访期间不与暗访对象见面,暗访结果将以信息公开的方式通报全省。各市州爱卫办应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暗访。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控制吸烟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令),省爱卫会决定在全省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烟,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全省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站、码头、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病房、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至2011年底,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达到无烟单位标准。

  三、其它限制吸烟的场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四、禁止吸烟场所划定的室外吸烟区,应当设置醒目的健康警语和标识。

  五、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室内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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