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推广鉴定检验员由所在的农机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工作。推广鉴定检验员应当为所属单位的在岗人员。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培训考核结束后,及时将取得资格的推广鉴定检验员名单上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承担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审查员由本市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推广鉴定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三)从事相关工作4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广鉴定工作记录和相关材料,档案保存期至少为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内容和格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以《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准。
附表: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
附表1:
上海市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申请企业 | 法人名称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E-mail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外资 □其他 | 注册资金(万元) | | 人数 | |
生产单位 | 单位名称 | | 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联系人 | | 电话 | | 手机 | | 传真 | | E-mail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 □中外合资(含合作) □外资 □其他 | 注册资金(万元) | | 人数 | |
申请产品 | 产品类别 | | 产品型号 | | 产品名称 | |
商 标 | | 执行标准 | | 参考价格 | 元/台(套) |
已获推广鉴定证书情况 | □ 有 □ 无;□省级 □部级原证号: | 批量投产日期 | | 去年产量/销量 | / 台(套) | 当年截至申报月产量/销量 | / 台(套) |
销售省份 | | 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公章) |
用途及适用范围 | |
收表日期 | | 经办人 | | 受理日期 | | 经办人 | | 项目编号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