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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11〕298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的要求,为了做好本市《药品GMP证书》有效期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的申请、检查、评定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本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本市药品生产企业。

  二、工作步骤

  1、企业自查

  企业在《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后,向本局提交申报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资料)。

  2、现场检查

  本局将在核实企业自查情况的基础上,跟踪企业动态生产时执行98版GMP情况。

  3、综合评定

  本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综合评定后作出是否同意《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决定。

  三、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3、自查报告

  (1)企业实施98版GMP情况;

  (2)前次认证(同一认证范围)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

  (3)前次认证以来,产品生产和质量情况(包括委托生产和接受委托生产的产品,按品种统计每年的生产批次数、产量,以及不合格、返工、召回情况);

  (4)前次认证以来再验证情况;

  (5)2010年申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资料以后,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生产条件、检验条件、委托检验或接受委托检验变更情况;

  (6)2010年申报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资料以后,不合格药品被药品质量公告通报、被各级药监部门处罚及整改情况。

  4、对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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