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4号)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业经201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辽宁省水库供水调度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库供水调度管理,保证防洪和供水安全及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库供水调度,是指以水库为调蓄中枢,根据水资源的丰枯变化,为实现水库供水、防洪和保护生态等功能,有计划地控制水库蓄水、泄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供水调度工作。
汛期、旱灾时必须采取的水库供水应急调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水库供水调度工作。
第五条 水库供水调度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调度、综合利用、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资料编制防洪调度、兴利调度和生态环境用水调度计划(以下统称水库供水年度调度计划):
(一)经批准的水资源规划;
(二)水库规划设计报告;
(三)水库运行状况和主要技术参数及指标;
(四)当年来水量预测结果;
(五)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年度用水计划;
(六)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的生态环境保护用水计划。
水库管理单位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应当以与用水单位签订的用水合同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