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对参与违法建设活动主体查处的通知
(厦规〔2011〕4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规划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规划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厦门市建筑条例》、《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全面推行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9]120号)、《厦门市城乡规划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管理办法》(厦规[2010]68号)的规定,对我市参与违法建设活动的主体依法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方案的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未办理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建设项目进行设计。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需变更设计,应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涉及规划内容变动的,还应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设计单位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文件。未经批准,设计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三、施工、监理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任务时,应当核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任务。
四、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时,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将有关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