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1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修改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55号)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业经2011年2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地下水保护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提取地下水相关工作。
第三条 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严格实施,保障用水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水行政部门举报非法提取地下水的行为。对举报有功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 省、市政府应当将禁止提取地下水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第六条 市、县政府应当将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工程及输配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地表水替代地下水水源及输配水设施建设,扩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