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及落实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定居的劳动模范(先进)待遇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使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十三次联席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10〕24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1965年期间省、市先进生产(工作)者[以下简称劳动模范(先进)]荣誉津贴,落实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范围内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州市区定居的劳动模范(先进)[以下简称退休回杭劳动模范(先进)]待遇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一)离退休的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二)离退休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70元。其中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四)离退休的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其中1990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五)1955-1965年获得市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下同)。
二、调整农业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市农业劳动模范[包括1955-1965年期间的省农口系统和市农业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60年代响应国家号召精简回乡的职工劳动模范(先进),目前仍为农业人员的,按照农业劳动模范(先进)对应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渠道
离退休劳动模范(先进)的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先进)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由其主管单位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