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部门职能调整,权力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法定时限发生变更的。
(二)办理权力事项的实施主体、内部工作流程、外部流程、承诺期限、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工作内容或者要求发生变更的。
(三)权力静态信息如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常见问题解答、监督电话、服务指南、服务表格等内容发生变更的。
前款第(一)项内容的变更,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市级部门法规处(或相应职能处室)通过网上申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在权力库中修改。前款第(二)项、第(三)内容的变更,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市级部门法规处(或相应职能处室),在权力库中自行修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事项,区县政府法制办、市级部门应当按照程序申请暂停行使:
(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本地区不具备权力行使的条件和环境,行政机关从未行使过的;
(二)权力事项一年以上未发生办件的;
(三)权力事项周期性办理,在办理周期结束至下次办理周期开始期间;
(四)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行使的。
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在运行系统中的状态为暂停。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与行使的权力事项静态信息全部对外公开。
第九条 已经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因实际需要恢复行使的,按照权力调整的程序申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恢复,恢复权力事项正常运行状态,并纳入网上权力运行数据库。
行政权力的暂停行使或恢复行使,由区县政府法制办、市级部门法规处(或相应职能处室)通过网上申报,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完成相关暂停或恢复工作。
第十条 经审核确认的权力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行政机关不行使的,应当按照要求暂停行使。暂停行使的权力事项不计入权力运行率考核指标。
政府法制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机关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的权力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提出调整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主动发出通知,区县政府法制办、市级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权力库中权力事项的相关信息统一在“中国南京”、“南京市政务大厅”、“南京政府法制网”网站公开。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开设“行政权力公开”栏目,与“南京市政务大厅”网站中权力事项公开栏目链接,确保公开的权力事项数据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