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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权力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行政权力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府法〔2010〕38号)


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区县政府法制办:

  为规范全市行政权力数据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我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行政权力数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京市行政权力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统一、规范全市行政权力数据库管理,保障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数据库,是指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中建立的行政权力事项管理数据库(以下简称权力库)。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权力库的统一管理工作。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并在权力库中管理的权力事项,行政机关一律不得行使。
  第四条 权力库信息维护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合理的原则。行政权力事项的确认和运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权力事项信息维护应当及时,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立、修改、废止生效前15日内调整更新。行政权力运行的相关信息应当合理,符合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
  第五条 需列入权力库中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由本部门法规处(或相应职能处室)或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并通过网上申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列入权力库管理。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依据颁布、修订、废止或者部门职能调整,需要新增、废止、转移行政权力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新增、废止、转移行政权力事项申请,并在申请事由中说明原因,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后调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权力库中的权力事项相关信息内容进行及时变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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