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九批青岛市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青政发〔2011〕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决定,将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市南区燕儿岛路1号)列为第九批青岛市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附件: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内容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青岛奥林匹克帆船中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内容
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一)保护范围。东至增城路、越秀路、金湾路,北至澳门路,西至行政与比赛管理中心西侧用地红线、百丽广场南侧用地红线、清远路,南至主防波堤南侧(用地面积约27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