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15.对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将补偿金以货币形式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被征收人。
四、明确政策,公平补偿,实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平合理
(一)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补偿内容和标准在执行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1.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2.区政府负责补偿方案的制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产权调换方式。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当享受5%的奖励,同时,参照上述“1”的规定再给予增加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计算公式如下:
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的房屋面积×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为方便被征收人重新购房享受税收优惠,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完成30日内,应当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明细信息等资料报税务部门。
3.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定位时可优先采取抓阄或电脑摇号等方式,并组织居民代表参与监督,确保定位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征收个人住宅,经相关部门审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对无权属证件但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