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量超过500户的,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到位,确保专款专用。
8.市城乡建设委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通过投票多数决定或由被征收人代表抽签随机选择等方式确定。
9.房屋征收部门与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订立评估委托合同。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独立、全面、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二)决定程序
10.各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旧城区改建项目除外);
(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属于旧城区改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应当提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属于旧城区改建和国有土地上城中村改建项目的,还应当提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市城乡建设委应当组织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区政府方可作出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各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补偿程序
12.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3.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同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注销登记书面申请和权属证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注销申请材料及时送达房地产登记机构。对于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退回原申请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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