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程序,依法征收,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范有序
(一)启动程序
1.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房屋征收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产权分割、分立承租、新建、扩建、改建、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暂停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房屋征收时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3.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4.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情况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定位方式、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区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
5.区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
区政府将审核通过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有50%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其中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5-7人,公众代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员。
6.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完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