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
(青政发〔2011〕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准确把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原《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在适用范围、主体、法律关系、程序、强制执行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显著变化。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条例》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立法精神和要求上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要保持有关政策的延续性,在我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平稳过渡,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凡属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同意后委托相关区政府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等区(以下简称“各区”)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委是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根据市城乡建设委的委托,承担具体工作。各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四)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