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可清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真实反映规章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为立法后评估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法后评估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作为评估实施机关。
第六条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有关单位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立法后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开展立法后评估的相应条件。
第二章 评估对象与计划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应当开展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满五年的;
(二)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