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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健全水利服务体系。2011年内,建立健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增设工程建设管理科和水政监察大队,完善水资源、防汛抗旱、河道、水土保持、水政、设计院、水利水电科等专业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人员编制。人员和公用经费、维修养护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核定乡镇水利站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四)进一步做好现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划定河道行洪区、水库设计洪水淹没区土地以及水利工程用地、护堤地、滩地、水域、山林和固定资产范围,由县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发证。
  (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用电政策。要优先保证水利工程项目的土地、林地指标,及时办理征用土地、林地审批手续,对相关建设、运行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六)加强防洪供水调度管理工作。为保证水库防洪和供水安全,水库管辖范围内的水资源和涉水公共安全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管理。
  五、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党委和政府责任。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把水利发展与改革作为宽甸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把水利建设规划要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适度超前安排,优先发展。要充分运用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激励机制,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任期水利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各项任务的实施。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水利投入政策的落实、非税收入征收使用情况,以及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并纳入政府部门的目标考核中,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进依法治水。认真贯彻执行《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辽宁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宽甸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早出台我县河道管理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要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水利审批前置制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不允许开工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要强化水利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成立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配备专职水利公安人员,水利、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集中联合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水利工程、非法取水、盗采砂石和占河占滩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原镇、村、组越权发包的河道砂石、水面、滩涂和护岸林等一律取缔。
  (三)加强水利队伍建设。县乡政府要大力引进、培养和选拔水利管理技术人才。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水利职工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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