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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继续教育的形式。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学习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为主。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形式有以下几种: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继续教育法规政策。以《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为依据,健全继续教育法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确保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维护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建立继续教育引导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费资助、工作量计算、工资酬金分配、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职务聘任等方面实行鼓励政策,积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踊跃参加以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落实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人事代理机构以及继续教育基地按规定将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学时及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其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评估备案制度。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实行逐级备案,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审核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含临时增加的培训班)等资料进行备案,作为考核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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