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送江苏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2月21日召开的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主席团。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工作规则
为了保证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及其各机构运行规范有序、工作顺利开展、成效如期取得,根据经2011年2月21日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工作规则。
一、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必须自觉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责,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本协会启用“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印章,由秘书处管理。各分支机构启用“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普通中学)工作委员会”印章,在开展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时使用,不得用于人员任命、财物调用。
三、本协会统一使用印有“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会标和字样的文件夹、信纸。本协会印发函件使用统一编号为:体协[200×]××号;各机构发函统一编号为:体协高(职、中)[200×]××号。
四、本协会启用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会标。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工作时使用,需经协会秘书处同意。
五、各分支机构每年底前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年底进行全年度工作总结。这三者均应形成简要书面材料,并在当年年底前送协会秘书处。
六、各分支机构因开展工作需要召集会员开会或参加有关活动前,应与秘书处沟通,以便工作协调。
七、各分支机构代表协会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法人组织的捐赠,要事前通报秘书处,直接或由秘书处向主席团(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向主席)汇报、请示,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本协会接受的捐赠原则上统筹使用,但各机构可拥有主要由本委员会争取获得捐赠的40%的专属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