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提名主席团成员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确定秘书长和聘任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审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统筹规划本协会的工作,审定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会各分支机构落实年度工作;
(三)审核协会各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名情况,提交主席团会议审定;
(四)审核协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工作的预决算,并在提交主席团会议批准后具体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社会赞助和捐助工作;
(六)制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七)完成主席团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各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在主席团及其秘书处领导和指导下,独立开展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报经秘书处同意,单独召开会员会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本协会相关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四)积极做好社会赞助和捐助工作;
(五)每年年底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新一年工作计划,并报送本协会秘书处;
(六)完成本协会和有关上级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在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代表主席团在秘书处协助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督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和捐赠的经费与物资;
(三)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以上高校按1500元/年,其他高校按1000元/年,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学校和各市学生体育组织等按1000元/年的标准缴纳会费。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团体会员每年缴纳800元会费,鼓励各团体会员单位向本协会捐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所得经费统一入本协会指定的各分支机构专门帐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经各分支机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由各分支机构主任签批。各分支机构每年收支情况年底前需向本委员会会员单位报告,并报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各分支机构设立专门帐户,由挂靠学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物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制度,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专册登记使用,每年清理一次,并送秘书处备案,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