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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关于切实做好江苏省学生体育协会工作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体会员负责。根据需要,有秘书长提名,可另设2-3名副秘书长。
  第十七条 主席团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置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江苏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
  第十九条 本协会下设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普通中学工作委员会和职业学校工作委员会。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普通中学工作委员会和职业学校工作委员会是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主席团及秘书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普通中学工作委员会和职业学校工作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和职业学校等有关会员单位组成。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主任由各工作委员会提名,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主席团会议审定。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和各单项协会主席由主任提名,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审定。各单项协会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单项协会主席提名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和任期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各委员会主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心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任期为四年,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协会副主席、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岗位变化、年龄、身体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相应职务的,各有关会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秘书处、相应工作委员会提出拟替任人员名单,由秘书处审核,提交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告知全体会员。替任人员任期为接续任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主席职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换届改选工作;
  (五)决定或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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