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人积分实行分镇街按分数高低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额内,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查询个人积分及排名情况。具体查询时间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十六条 积分排名工作完成后,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应根据申请人积分高低,按镇街入户指标数额,确定入户候选人员名单,提交辖区计生部门、公安部门分别核查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在近5年内受过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的形式,通知已婚候选人员提供女方现居住地镇街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镇街计生办根据相关证明材料对候选人员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加具意见;不能提供《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予以减分处理。
第十七条 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及核查工作全部结束后,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按照本镇街入户指标数额,根据积分高低在入户候选人员名单中确定拟入户人员名单报本镇街党委政府审核。经审核通过的拟入户人员名单,由各镇街通过网络、报纸公示15天,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备。
第十八条 拟入户人员名单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等形式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核查,相关部门或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复议。经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计分标准扣减其分值,并按扣分后的排名核定其入户资格,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直接取消其入户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高低依次补上。
第五章 入户管理
第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东莞市积分制入户通知书》。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持入户通知书到申请地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