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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2009年5月31日发布的《东莞市企业人才入户办法》(东府〔2009〕6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分标准》(略)

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本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组织全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的计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各镇街入户指标数额。

  市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发和维护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指导各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开展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资料分类送审、信息录入及处理相关投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在莞连续居住年限审核、违法犯罪记录审查并评分,以及办理入户手续。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申请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核并评分。

  教育部门负责申请人学历审核并评分。

  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审核并评分。

  计生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科技部门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或优秀科技成果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卫生部门负责申请人献血相关证明资料审核并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人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相关证明审核并评分。

  房管部门负责申请人自有居所权属情况审核并评分。

  工商部门负责申请人投资情况审核并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审核并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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