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积分制入户管理采取个人自愿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在积分轮候过程中,指标项目分值有调整的应每年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间及时申报。
第七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由受理其申报的镇街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在该镇街积分制入户指标数内的,经公示无异议者,获得入户资格。在积分相同情况下,连续办理居(暂)住证时间较长者优先获得入户资格。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入户的人员,其户口迁入自有产权居所单独立户;不能单独立户的,可迁入申报积分时所在镇街的新型社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其父母符合投靠子女基本条件的,按规定排队轮候办理。
第九条 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入户本市后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对达到入户积分条件取得入户本市资格,但不愿意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实行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并在其《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受其他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具体项目由各镇街参照粤府办〔2010〕32号文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有效期最长为3年。取得入户本市资格,当年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次年需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符合《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规定的,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入户,不纳入积分制入户管理。本市制定的其他现行入户政策将用2年时间逐步统一整合为积分制入户管理。在市内就业的本市农业户籍人员申请迁入城镇户口的,参照本办法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申请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