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同一成果或内容,按最高级别计算、不重复计算。
13、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8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学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业)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第十三条 每年8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可顺延至下一年度一并完成: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2、年度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3、生育;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本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成绩证明、成果鉴定证明书、著作论文等原件。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
第四章 证书审验
第十六条 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考核(考试)合格者,由证书审验部门在证书上审验盖章有效。
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各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分别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省级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主管部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审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档案托管机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
第五章 证书复验
第十七条 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包括评审和以考代评的人员)由本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初审后,持证书及各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按照职称申报渠道和拟晋升的专业技术资格等级,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复验备案。
证书复验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拟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复验。
拟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省级有关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