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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管理。

  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人事处按照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签发、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章 证书登记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1、参加继续教育基地和单位主管部门举办的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2、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实习进修;

  3、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4、参加国内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

  5、出国进修;

  6、在科研、技术推广或教学等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等;

  7、正式发表出版的与本业务相关的专著、译著、论文、译文等作品;

  8、参加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正式立项课题的研究工作;

  9、参加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10、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时可参照以下办法认定:

  1、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数由基地同级管理部门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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