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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5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

  现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四条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科研、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45分钟为1学时)。在继续教育年度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学分与学时的转换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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