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继续教育基地申报程序:拟申报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应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认证申请表》(附件),由其主管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公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认证权限:
(一)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含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评估、认证、公布。
(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评估、认证、公布,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各系统、行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其主管部门审核、评估,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和公布。
第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管理。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隶属关系,按照认证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指导检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发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授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公布,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评估指导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制发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登记证、授予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公布,制定继续教育计划,评估指导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三)各系统、各行业负责审核、评估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制定系统、行业专业科目继续教育计划,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行业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经过认证的省级基地可承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级基地可承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凡经认证挂牌的继续教育基地应严格按照所认证的专业、培训层次范围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不得超范围培训。未经认证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继续教育的名义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