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
现将《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规范基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渠道,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业务素质的综合培训机构。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继续教育有关政策规定,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和登记任务,统计报送有关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研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教材或专业性培训资料。
(三)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和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专业不少于3名教师。
(四)所有专兼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是本行业、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和完善的教学培训以及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具备继续教育基地基本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专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均可申请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 全省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和申报公布制度。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两级。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继续教育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不改变原隶属关系,在业务上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