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施工单位自查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检查评估合格。
4、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完整。
(二)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查看每一栋工程施工质量,是移民住房的应逐间进行验收。参加验收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四)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验收,经整改复查通过后,再行组织验收。监督机构应做好验收监督记录(见附件4)。
(五)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包括监督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监督抽查(巡查)记录,监督抽查(巡查)发现质量问题处置通知书及整改回复,质量问题及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附件1:
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安置点名称
| | 结构类型∕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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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点
| | 基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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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 安置户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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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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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 级别、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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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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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级别、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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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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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级别、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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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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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 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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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 施工、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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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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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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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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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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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章)
年 月 日
| 监督机构: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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