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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点》的通知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3、施工单位自查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检查评估合格。
  4、工程技术、质量资料完整。
  (二)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查看每一栋工程施工质量,是移民住房的应逐间进行验收。参加验收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
  (三)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四)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令停止验收,经整改复查通过后,再行组织验收。监督机构应做好验收监督记录(见附件4)。
  (五)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包括监督登记表及相关资料、监督抽查(巡查)记录,监督抽查(巡查)发现质量问题处置通知书及整改回复,质量问题及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附件1:
  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安置点名称

 

结构类型∕层数

 

工程地点

 

基础类型

 

建筑面积

 

安置户数∕人数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级别、证书号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级别、证书号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级别、证书号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

 

证书号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

施工、监理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图设计文件

 

其它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

 

(章)

年 月 日

监督机构: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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