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所用材料和构配件(圆孔板)等,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有关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报告齐全。进场构配件(圆孔板)应在显著位置标识厂名、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等。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检验报告齐全。
(三)基槽开挖宽度、深度、槽底土质符合勘察、设计要求。
(四)严格执行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通知单,确保工程混凝土、砂浆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五)基础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六)地圈梁、构造柱、悬挑构件等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绑扎、混凝土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七)砖砌体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八)预制构件、门窗洞口过梁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九)屋面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十)门窗安装、水电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采取重点抽查和随机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重点抽查的主要内容是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质量情况,对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迁建及工矿企业补偿迁建中每个单位工程抽查(巡查)频率每周不少于两次。每次抽查(巡查)情况应做好记录(见附件2),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或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处置措施(相关表格见附件3)。必要时可采用相关仪器、设备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测。
对移民分散安置中实行自建的,各地移民工程建设指挥部门应督促、指导和帮助自建户按照《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要求,做好建房手续办理、建筑材料选用、建设队伍选择、房屋地址选定和施工质量控制等工作,并指派专人加强对自建房施工质量和验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机构对自建房应加强质量巡查和技术指导,每户工程不少于三次,发现问题,责令改正,并做好巡查记录。
四、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
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提前2天向监督机构报告验收的范围、内容及具体时间,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进行抽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时应查看每一栋工程施工质量和相关质量控制资料。参加验收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后监理单位及时将验收资料报送监督机构。
五、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