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点》的通知
(鄂建[2011]32号)
十堰市住建委、移民局,丹江口市、郧县、郧西县、张湾区、武当山特区建设局、移民局:
为规范和加强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确保移民内安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受控,根据移民内安工程建设特点,省住建厅会同省移民局组织制定了《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
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点
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涵括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城集镇迁建及工矿企业补偿迁建等工程(以下统称工程)。对工程中实施统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形式、建设规模、施工进度、管理特点等,对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巡查),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进行抽查,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一、质量监督登记
工程开工前,监督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受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对农村移民集中安置工程原则上按安置点登记,大的安置点可按施工标段登记;对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工程原则上以每个城镇所含分散安置户汇总登记,对较多分散安置户的也可将一个城镇划分几个片区分别汇总登记;对城集镇迁建工程及工矿企业补偿迁建工程原则上以单位工程进行登记。同时,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填写《南水北调中线移民内安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见附件1)。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安置点情况指派具备资格的质量监督人员,成立监督小组,下达监督计划书,告知监督程序、抽查(巡查)内容和有关要求等。
二、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按规定将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2、对工程科学选址,防范坍塌、沉陷等地质灾害事故发生。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及时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城集镇迁建工程及工矿企业补偿迁建工程中,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m2以上或三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